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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活器装置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1-18 来源:行业资讯

  第2.0.4条救活器的救活等级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明救活等级的巨细,

  第4.0.1条A类火灾装备场所救活器的装备基准,应契合表4.0.1的规则。

  adherepunishingcorruptsudisciplinaryadministrativecadresworkersthreestrengthenpeaceworkstrengthensourcemanagementadherepreventionfocusingpreventioncarryoutbigreceptionbigtourcampaignpetitioning公安部1990年10第二章救活器装备场所的风险等级和救活器的救活等级第三章救活器的挑选第四章救活器的装备第五章救活器的设置第一节救活器的设置要求第二节救活器的维护间隔第六章救活器装备的规划核算附录一名词解说附录二工业修建救活器装备场所的风险等级举例附录三民用修建救活器装备场所的风险等级举例附录四不相容的救活剂附录五救活器的运用温度规模附录六本标准用词阐明附录七非必要装备卤代烷救活器的场所举例附录八卤代烷救活器等效代替举例附加阐明附

  第4.0.2条B类火灾装备场所救活器的装备基准,应契合表4.0.2的规则。

  第5.2.3条设置在C类火灾装备场所的救活器,其最大维护间隔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则履行。

  第5.2.4条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救活

  本标准是依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告诉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作业方针,对工业与民用修建救活器的装备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

  第3.0.5条在非必要装备卤代烷救活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烷救活器,宜选用磷酸铵

  非必要装备卤代烷救活器的场所的确认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

  第3.0.3条在同一救活器装备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救活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

  第3.0.4条在同一救活器装备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救活器时,应选用灭

  本标准不适用来出产、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9层及9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装备的救活器类型、标准、数量以及设置方位应作为修建规划规划内容,并

  第1.0.4条修建救活器的装备规划,除履行本标准的规则外,尚应契合国家现行的

  第2.0.1条工业修建救活器装备场所的风险等级,应依据其出产、运用、储存物品

  的火灾风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延伸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要素,划分为以下

  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救活器的救活等级做验证救活实验的效果;学习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标准标准材料;并寻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规划、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运用单位的定见;经屡次评论修正,最终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救活器装备场所的风险等级和灭

  依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告诉要求,由公安部会同各有关部门一起编制的

  《修建救活器装备规划标准》现已有关部门会审。现同意《修建救活器装备规划标准》

  本标准由公安部担任办理,其详细解说作业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担任。出版发行

  国家标准《修建救活器装备规划标准》GBJ140-90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

  单位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已有关部门会审,现同意部分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中相应条文的规则一起废止。现予公告。

  器装备场所的救活器,其最大维护间隔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则履行。

  第5.1.3条手提式救活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救活器箱内,其顶部离地上

  第5.1.4条救活器不该设置在湿润或强腐蚀性的地址,当有必要设置时,应有相

  第4.0.7条一个救活器装备场所内的救活器不该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救活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火油、柴油、甲醇、、丙酮等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焚烧的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焚烧的火灾;

  第5.2.1条设置在A类火灾装备场所的救活器,其最大维护间隔应契合表5.2.1的

  第2.0.2条民用修建救活器装备场所的风险等级,应依据其运用性质、火灾风险性、

  一、严峻风险级:功用杂乱、用电用火多、设备宝贵、火灾风险性大、可燃物多、

  第4.0.11条凡已确认调换卤代烷救活器的非必要装备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

  第1.0.1条为了合理装备救活器,有效地补救工业与民用修建初起火灾,削减火灾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出产、运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

  第4.0.10条在非必要装备卤代烷救活器的场所已装备的卤代烷救活器,当其

  火器的救活等级、救活器的挑选、救活器的装备、救活器的设置、救活器装备的规划核算等。鉴于本标准是初度拟定,在履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仔细总结经验,堆集有相关的材料和数据,连同对本标准的定见和主张,寄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200032),以供修订时参阅。

  第4.0.3条C类火灾装备场所救活器的装备基准,应按B类火灾装备场所的规

  第4.0.4条地下修建救活器的装备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上修建的规则添加30%。

  二、补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救活器,补救极性溶剂B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装备场所的救活器,其最大维护间隔应契合表5.2.2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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